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BA-114-停-5-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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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停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彥廷 劉坤原 丁榮祿 林宛漪 徐祥彬 洪志忠 花建琪 王紫蓁 江佩穎 郭兆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代 表 人 彭正中(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聲 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新北府城開字第11217 27663號函(下稱系爭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當亦適用之。 二、緣參加人為設置新市派出所、淡海捷運分隊及消防局淡海分 隊辦公廳舍共構新建工程,向相對人提出「新北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公園用地(公七)(地下1層至地上4層)(地籍:淡水區新市段195-1、195-3地號土地)申請多目標派出所、捷運警察分隊及消防局使用」申請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民國112年6月30日審查會議同意後,即於112年8月25日以新北警淡行字第1124306954號函檢送「新北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公園用地(公七)(地下一層至地上四層)(地籍:淡水區新市段195-1、195-3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多目標作派出所、捷運警察分隊及消防局使用案核定本」,相對人即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6條規定,於112年9月1日以系爭函同意多目標使用申請案,惟不得影響原規劃設計公共設置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等。聲請人均為該新北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内之居民,對系爭函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台內法字第1130141165號,以聲請人非系爭函之相對人且非利害關係人,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後,聲請人遂於1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銷系爭函及訴願決定之行政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都市計畫法事件),並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系爭函,乃針對參加人提 出申請因而經相對人所核發在案,如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堪認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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