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BA-114-救-1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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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無從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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