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BA-114-簡上-10-2025022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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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天龍 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8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規定,提 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未表明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 於送達後之民國113年12月2日提起上訴(本院卷第25頁行政聲明上訴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總收文章日期戳),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文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已經逾期,依前開規定,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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