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CM-113-台覆-51-20241127-1
字號
台覆
法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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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覆字第51號 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決定(113年度刑 補字第5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法業經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於民國100年9月1日施 行。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 求;受理機關對於補償之請求曾經實體決定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 1點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 )林明宏以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改制前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聲 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自89年12月5日起執行 ,至同年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則於90年1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並未施用毒品,卻 遭觀察、勒戒實屬冤獄為由,請求刑事補償。查聲請人前以同一 事由請求冤獄賠償,經屏東地檢署以96年度冤獄賠償字第2號決 定駁回其請求,經本庭以96年度台覆字第89號決定駁回其覆審聲 請而確定。其以同一事由,更行為本件補償之請求,自非適法, 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 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