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CM-113-台重覆-17-20241219-1
字號
台重覆
法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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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7號 聲請重審人 吳衍璊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覆字第77 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 外,尚無從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服,如非以聲請重審方式為之者,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吳衍璊提出「依續准予」狀對本庭111年度台覆字第77號駁回其覆審聲請之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明不服,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惟該決定書於民國112年3月9日已送達於聲請人住所之大廈,由該大廈管理員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聲請重審之期間,加計在途期間2日,於112年4月10日已告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10日始具狀聲請本件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