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CM-113-台重覆-18-20241219-1
字號
台重覆
法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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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8號 聲請重審人 林建志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詐欺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113年4月25日確定決定(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聲請重 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 服,而未以聲請重審之方式為之,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林建志對於本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 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第1項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惟對於原確定決定認其未敘明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之重審聲請程式為不合法,究有何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蘇芹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