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CM-114-台覆-1-20250122-1

字號

台覆

法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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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4年度台覆字第1號 聲請覆審人 鐘居旺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決定(113年度刑 補重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刑事補償法第22條本文定有明文。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決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決定者而言。聲請重審人以確定決定有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重審,應認此等理由於確定決定送達時,即可知悉。至於聲請重審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不能影響同法第22條本文關於30日不變期間之起算,並無同條後段「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下稱聲請人)鐘居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1年度刑補字第4號決定駁回其請求(下稱原確定決定),是項決定於民國111年9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服刑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由其本人簽名收受,經原決定機關調閱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未聲請覆審,該決定於同年10月19日確定。是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內為之,算至111年11月18日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24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補償聲請重審狀,有該書狀收文戳章可佐,已逾法定聲請期間。聲請人以原確定決定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於決定送達時即可知悉,聲請人復未陳明有其他得聲請重審之情形,或其他聲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形,原決定機關依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仍執前詞主張其不諳法律,於113年5月20日始知悉原確定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吳青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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