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停止審判原因是否消滅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06-他調-1-20250327-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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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字第1號 被 告 廖志榮(已歿) 指定辯護人 張紋綺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5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志榮涉犯詐欺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925號案件審理中;惟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在法務部○○○○○○○○羈押中因腦內出血,經該所戒送至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急診,並轉往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下稱馬偕醫院)手術治療後,呈意識喪失,昏迷指數約8分,依馬偕醫院臨床診治經驗判斷,被告短期內恢復意識機會不大,建議至少治療半年以上等情,復經本院於103年12月4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並依規定報結該案,改分106年度他調字第1號案件調查中。嗣被告於114年2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