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M-108-聲-2393-20250102-16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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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 所為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就該署108年度他字第11129號案件所為 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08 年11月2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 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得抗告。然許 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卻提起抗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2月13 日駁回(下稱駁回裁定)。而駁回裁定亦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 春風竟對此提起抗告(其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0 9年1月7日駁回(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 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 ),本院於109年1月16日駁回(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第三次 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 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09年2月10日駁回(下稱第四次駁回裁 定),第四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 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09年2月25日駁回(下 稱第五次駁回裁定)。第五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 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09年4月 7日駁回(下稱第六次駁回裁定),第六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 裁定,許春風對此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 於109年5月29日駁回(下稱第七次駁回裁定),第七次駁回裁定仍 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 抗告狀),本院於109年8月11日駁回(下稱第八次駁回裁定), 第八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駁回(下稱 第九次駁回裁定),第九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 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 月8日駁回(下稱第十次駁回裁定),第十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 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 ),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下稱第十一次駁回裁定),第十 一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 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回(下稱第十 二次駁回裁定),第十二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 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2年7 月12日駁回(下稱第十三次駁回裁定),第十三次駁回裁定仍為 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 告狀),本院於113年2月17日駁回(下稱第十四次駁回裁定), 第十四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⒄),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另 ,本件聲請人已多次對本件不得抗告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建議 聲請人就此案應另循正確法律途徑救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