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09-侵訴-80-20250303-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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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W000-A109481D(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恪勤律師 黃閎肆律師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二)所載關於甲女出生日期「 109年7月」之記載,均更正為「95年7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二)關於甲女出 生日期「95年7月」之記載,均誤植為「109年7月」,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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