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0-原訴-10-20241105-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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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11年度易字第58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維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7 21、29930至29938、31197號、110年度偵字第3280、6509號、11 0年度調偵字第503、504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002 、25230號、111年度偵字第12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維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 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 二、查被告陳俊維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逃亡之虞,命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見原訴10卷六第419頁)。 三、茲因上述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給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原訴10卷七第198頁)後,認為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及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迄今雖按期出庭,然本案被害人多達95人,則被告如遭判決有罪,其應執行之刑可能甚長,衡酌趨吉避凶乃人之天性,無從排除其潛逃出境以規避審判、處罰之可能,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仍有逃亡而規避審判、處罰之虞。為確保本案訴訟程序及證據調查之順利進行,於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與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可能造成之不利益,並斟酌全案情節後,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1月1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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