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M-110-聲-82-20250102-7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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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 所為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就該署109年度他字第9445號、第10151 號、第10152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 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0年2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 (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係不得抗告(下稱駁回裁定)。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 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 月8日駁回(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 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 ),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第三次 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 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回(下稱第四次 駁回裁定)。第四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仍對此 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2年7月12 日駁回(下稱第五次駁回裁定)。第五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 裁定,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 ,本院於113年2月17日駁回(下稱第六次駁回裁定)。第六次駁 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所具狀誤載 為刑事再抗告狀⑹),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