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0-重附民-24-20241227-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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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宣瑀律師 被 告 許皓青 居臺北市○○區○○區○○○路0段00巷0號0樓 石蕙瑄 周芷妘 張瀚予 黃敬仁 蔡介仁 黃建雄 林義翔 蘇慶宏 曾柏蒼 喬碩宏 郭鎮傳 姚東宏 林浩民 林皇佑 詹振東 陳威全 林詠霖 吳伊玲 陳湘芸 范硯茹 曾嘉欣 黃靖凱 周永祥 吳宜修 蔡威洋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 被 告 林業豐 李志永 馬昌傑 游瑋輊 邱柏雁 張哲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皓青、石蕙瑄、周芷妘、張瀚予、黃敬仁 、喬碩宏、林浩民、林皇佑、郭鎮傳、蔡介仁、姚東宏、陳威全、吳伊玲、陳湘芸、曾嘉欣、黃靖凱、詹振東、范硯茹、周永祥、吳宜修、蔡威洋、黃騰輝、林業豐、李志永、馬昌傑、游瑋輊、邱柏雁、張哲偉、黃建雄、林詠霖、曾柏蒼、林義翔、蘇慶宏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