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M-111-易-521-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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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義 沈裕淵 林琦玲 曹禮紳 張將國 邱開龍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3701號、第13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偉義、沈裕淵、林琦玲、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偉義、沈裕淵、林琦玲、曹禮紳、張將國 、邱開龍(下稱被告林偉義等6人)均明知其等於擔任如附表一所示,由盧翊存、蕭銘均(原名蕭名君)、林宥呈、王志豪、顏鴻洲(上5人等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審理中,下稱盧翊存詐偽集團)等人掌控之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擎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翊公司)、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安司公司)、大冠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冠公司)、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嘉公司)、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和申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張將國,下稱浩聯公司)、菁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變更組織前為大永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菁華公司)、倢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倢群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期間,前開公司並未召開如附表一所示之董事會,被告林偉義等6人亦均未實際審核如附表一所示之董事會各議案,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至103年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分別擔任盧翊存各掌控如附表一所示各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登記之董事會議事錄簽名,再由盧翊存詐偽集團成員王志豪指示不知情之馬鈞盈洽請會計師向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辦理上開被告擔任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職務、虛偽增資等事項登記,而由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記於其所掌簿冊,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偉義等6人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林偉義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審理中之供述、被告沈裕淵於偵查中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審理中之供述、被告林琦玲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審理中之供述、被告邱開龍、曹禮紳、張將國於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登記卷宗、臺灣高等法院109年11月6日院彥刑儉109金上重更一16字第1090109682號函暨檢附之該案電子卷證燒錄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判決書光碟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林偉義等6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且:  ㈠被告林偉義辯稱:當時是由蕭銘均邀請,蕭銘均說有個機會 算是創業,需要其與被告沈裕淵在公司掛名,在擎翊公司做產品開發、行銷策劃,宇嘉公司則沒做特別業務,其對起訴書附表所示的簽名沒有印象,第一次叫其去開會的時候,那次會議比較像是產品開發會議,有提到增資的事,但主要由盧翊存去處理,後續沒印象有參加董事會,沒有實際實際執行過擎翊公司董事、宇嘉公司監察人之職務等語。  ㈡被告沈裕淵辯稱:其有擔任擎翊公司及宇嘉公司董事職務, 當初是蕭銘均邀請,當時其正要轉換公司,他介紹其去公司上班,蕭銘均提到擎翊公司日後可能轉生技公司,要其擔任董事,其之前擔任過研究員、專利分析、電子公司專案,其去擎翊公司可能比較像是案件開發,其在擎翊公司掛名董事長特助,董事長一開始是郭雨蒼,後來改為蕭銘均,宇嘉公司沒有業務,其擔任擎翊公司、宇嘉公司董事期間,沒無開過董事會,但其請辭董事前有開過一次擎翊公司的董事會,是由蕭銘均主持,在這之前沒有;宇嘉公司則沒開過董事會等語。  ㈢被告林琦玲辯稱:其有擔任擎翊公司監察人、宇嘉公司董事 ,其配偶與盧翊存是同學,盧翊存邀請其去擎翊公司做會計,他說順便擔任監察人;宇嘉公司部分,是蕭銘均拜託其去擔任董事;擔任擎翊公司監察人、宇嘉公司董事期間,其沒有開過董事會,也沒有實際執行董事或監察人之業務,簽名時只是例行簽名,不知道會有往後的事情等語。  ㈣被告曹禮紳辯稱:當時林宥呈只是要其幫忙擔任大冠公司董 事,其不曉得後面掛其他公司的董事,其擔任董事也沒有報酬,單純掛名而已,其擔任董事期間,沒有參加過董事會等語。  ㈤被告張將國辯稱:其與林宥呈是在扶輪社認識,林宥呈說要 成立一生技公司,拜託其擔任大冠公司董事職務,其就答應,其也是單純掛名,沒有報酬,擔任大冠公司董事期間,其沒有開過董事會,也沒有實際執行董事業務等語。  ㈥被告邱開龍辯稱:林宥呈是之前公司的同事,他當時拜託其 掛名擔任捷安司公司董事,其他公司則沒有印象,擔任捷安司公司董事並沒有報酬,當時其在別的外商公司工作,林宥呈當時給一張空白有格子的紙要其先簽名,其擔任捷安司公司董事期間,沒有開過董事會,也沒有實際執行董事業務等語。  ㈦被告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之辯護人辯稱:   ⒈盧翊存詐偽集團的有罪判決已經調查確認,被告曹禮紳、張 將國、邱開龍所簽署的簽到簿是由馬鈞盈將空白簽到簿送由被告3人進行簽名,被告3人是針對空白簽到簿簽署,所以不知該次會議所議決的事項及內容為何,不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明知之構成要件。   ⒉調查局之筆跡鑑定報告已明確指出待鑑定筆跡均非由筆具 書寫,而係由碳粉構成,顯見待鑑定的筆跡均非被告3人簽名,係以機器設備影印所致。   ⒊公訴人主張被告3人簽署不實的會議紀錄,而使主管機關做 出不實登記,但被告3人跟盧翊存詐偽集團並無犯意聯絡,當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林偉義、沈裕淵應蕭銘均之託,被告林琦玲受盧翊存之請 ,被告邱開龍、曹禮紳、張將國受林宥呈之邀,而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等情,為被告林偉義等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林宥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21號卷,下稱本院卷,卷㈠第460頁至第46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林偉義等6人分別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會議簽到簿上親自簽 名乙節,業據被告林偉義等6人於本院審理中所供認,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6日調科貳字第1120322816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319頁至第327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證人林宥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與蕭銘均是大學同學 ,蕭銘均邀其掛名擎翊公司董事,基於信任同學,就同意擔任董事,被告曹禮紳、張將國是其扶輪社的社友,被告邱開龍是以前同事,被告林偉義、沈裕淵是經由蕭銘均認識,被告林琦玲是盧翊存指派過來擎翊公司的辦公室人員,董事會簽到紀錄上會有其親自簽名,是擎翊公司的副總王志豪或他的助理拿空白的簽到簿要求大家簽名,但其等都沒有參加董事會開會,也不知道會議內容。其有掛名捷安司公司及大冠公司的負責人,都是蕭銘均指示的,其雖有在捷安司公司及大冠公司的董事會簽到表上簽名,但一樣是王志豪或他的助理準備好空白的簽到簿讓大家簽名,沒有讓其看其他開會資料,其沒有實際開董事會,也不知道開會討論的內容。蕭銘均另有要其掛名宇嘉公司的董事與和申公司、菁華公司及倢群公司的負責人,宇嘉公司及和申公司上董事會簽到簿上的簽名是其親簽,但宇嘉公司的部分,是蕭銘均拿空白的表格,和申公司、菁華公司、倢群公司則是王志豪等人拿空白的簽到簿要大家簽名,其實際上沒有召開會議或參加開會,那些文件簽名後,其也不知道蕭銘均或王志豪交給誰或辦理什麼樣的登記。其有請託被告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掛名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之後蕭銘均說他們的公司比較多,所以有再請被告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擔任其他家公司董監事,實際經營的不適被告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被告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也沒有參加董事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44頁至第466頁)。  ㈣證人王志豪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其在擎翊公司擔任 財務副總,認識被告林偉義、沈裕淵、林琦玲,擎翊公司董事會實際上沒有開,都是老闆盧翊存直接說要做什麼事情,要其去製作相關的文件,例如要增資,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就直接請拿文件請董事簽名,然後去送件,董事名單是盧翊存或蕭銘均所提供,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和申公司、菁華公司都是這樣的流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68頁至第471頁)。  ㈤證人馬鈞盈於警詢中供稱:其於102年底透過王志豪安排而在 擎翊公司任職,負責營運資金控管與公司變更登記方面,例如撥付員工薪水及公司股務等,被告林琦玲是其前手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9年度偵字第13701號卷(下稱偵13701卷),卷㈠第317頁至第320頁】;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和申公司、菁華公司、倢群公司的資本額變更登記,是王志豪交代其辦理;王志豪有指示要其製作上開公司的董事會議紀錄,其就依照經濟部商業司網路上的範本做修改後,提供給董事簽名,實際上並沒有召開董事會等語(見偵13701卷㈠第327頁至第342頁,偵13701卷㈡第14頁)。  ㈥證人蕭銘均於偵訊中供稱:宇嘉公司辦理3次增資,其都有簽 名,但簽名的時候是空白的,增資都是按照盧翊存的指示去操作等語(見偵13701卷㈠第332頁);於另案審理中證稱:其知道擎翊公司增資的事情,增資沒有開過股東會及董事會,其只有簽名,但不知道董事會會議紀錄怎麼製作,也沒有看過內容等語(見偵13701卷㈢第60頁至第61頁);於另案審理中亦陳稱: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其有簽名,但實際上沒有真正開會等語(見偵13701卷㈢第146頁)。  ㈦依上而觀,被告林偉義等6人雖有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董事會簽 到單上簽名,惟被告林偉義等6人均係掛名董監事職務,且董事會實際上並未召開,被告林偉義等6人在空白文件上簽名時,當無從知悉其等簽名之用意為何,被告林偉義等6人前揭所辯,非無可採。基此,被告林偉義等6人既未參與如附表二所示董事會之開會,對於會議內容亦無所悉,實難逕認被告林偉義等6人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㈧況,如附表二編號7、8、9、17、19、20、21、22所示被告曹 禮紳、張將國、邱開龍之各該董事會簽到簿之簽名字樣,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以特徵檢查及重疊比對結果,認該等字跡均係碳粉成像,皆非以筆具書寫之簽名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9月12日調科貳字第113031908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3頁至第113頁)。據此,就附表二編號7、8、9、17、19、20、21、22部分,被告曹禮紳、張將國、邱開龍既未於各該董事會簽到簿上親自簽名,顯然無從獲知各該董事會之開會內容,更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甚明。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林偉義等6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偉義等6人有何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林偉義等6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七、退併辦部分:   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823號移送併辦被告林偉義等 6人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惟被告林偉義等6人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則前揭移送併辦當失所依附,移送併辦意旨所述之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被告簽署董事會簽到表日期及內容 編號 前案附表編號 公司名稱 對應附表三編號 業務登載文書及不實內容 簽名之董監事 據以製作之財務報表 登記公務機關、送件日期及核准日期 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文書 1 1 擎翊公司 三之一(一) 102年5月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B10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第14頁反面): 「1.討論事項:案由:更改公司名稱案。說明:本公司名稱擬變更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請公決案。決議:照案通過,決議時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3.案由:增加資本總額案。 說明: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為新臺幣100,000,000元,採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40,000, 000元,本次擬足額發行新股6,000, 000股至實收資本總額達新臺幣100, 000, 000元外,並增加資本總額為新臺幣400, 000, 000,可否請公決。 決議:照案通過,決議時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有關發行新股細節,授權董事會辦理。 4.案由:修改公司章程案。 說明:因變更公司名稱、增加所營事業及資本總額須配合修改公司章程,如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提請公決。 決議:照案通過,決議時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5.案由:補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明:因董事及監察人辭職,擬補選董事3人及監察人1人,任期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8日止。 決議:選舉結果如下: 股東編號001-董事-郭雨蒼-當選權數4,000,000 股東編號002-董事-蕭名君-當選權數4,000,000 股東編號003-董事-林偉義-當選權數4,000,000 股東編號004-監察人-林琦玲-當選權數4,000,000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400,000,000元整,分為4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分次發行。」 102年5月9日董事會議事錄(B10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 「1.案由:選任董事長。 說明: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推選郭雨蒼為董事長。 3.案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明: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40,000,000元,本次擬發行新股6,0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6,0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5月13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5月15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5月15日。」 102年5月9日董事會簽到簿(B10卷第5頁反面) 董事長:郭雨蒼 董事:蕭銘均 董事:林偉義 監察人:林琦玲 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B10卷第26頁至第28頁) 臺北市政府 102年5月17日送件; 102年5月27日核准 102年5月27日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20卷第159頁反面至第161頁反面) 2 2 擎翊公司 三之一(二) 102年5月2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B10卷第31頁反面、第33頁反面): 「1.案由:修改公司章程案。 說明:因業務需要,修正本公司章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如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提請公決。 決議:照案通過,決議時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2.案由:補選董事案。 說明:因業務需要,擬補選董事2人,任期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08日止。 決議:選舉結果如下: 董事-沈裕淵-當選權數10,000,000 董事-林宥呈-當選權數10,000,000 ◎修訂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400,000,000元整,分為 4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 102年5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B10卷第32頁): 「案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明: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4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00,000元,本次擬發行新股10,0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10,0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5月21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5月22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0日董事會簽到簿(B10卷第32頁反面) 董事長:郭雨蒼 董事:蕭銘均 董事:林偉義 董事:沈裕淵 董事:林宥呈 監察人:林琦玲 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B10卷第37頁至第38頁) 臺北市政府 102年6月4日送件; 102年6月5日核准 102年6月5日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20卷第157頁至第159頁) 3 3 擎翊公司 三之一(三) 102年6月5日董事會議事錄(B10卷第41頁反面): 「案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明:本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4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0,000,000元,本次擬發行新股8,8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8,8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6月11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6月14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5日董事會簽到簿(B10卷第42頁) 董事長:郭雨蒼 董事:蕭銘均 董事:林偉義 董事:沈裕淵 董事:林宥呈 監察人:林琦玲 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B10卷第79頁反面至第81頁) 臺北市政府 102年6月27日送件; 102年7月15日核准 102年7月15日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20卷第154頁反面至第156頁反面) 4 4 擎翊公司 三之一(四) 102年12月11日董事會議事錄(B11卷第1頁反面): 「案由: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本公司原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00,000元,分為40,000,000股, 每股面額10元,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為288,000,000元,分為28,800,000股。本次現金增資70,010,000元,分為7,001,000股。發行新股後實收資本額為358,010,000元,分為35,801,000股,每股面額10元。 二、現金發行新股採溢價發行,每股發行價格20元。本次現金增資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百分之十,計700,100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計6,300,9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可認購1,000股,其認股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内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併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後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依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 三、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四、本次發行新股所擬定訂相關日期如下: (一)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 (二)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八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 (三)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為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 (四)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至一月十七日為特定人繳款期間。 (五)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為增資基準日。 五、如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本次現金增資各項日程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六、謹提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2年12月11日董事會簽到簿(B11卷第2頁) 董事長:郭雨蒼 董事:蕭銘均 董事:林偉義 董事:沈裕淵 監察人:林琦玲 發行新股變更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1卷第4頁反面至第31頁) (此次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係依據真實狀況填載,尚無不實) 臺北市政府 103年1月29日送件; 103年2月17日核准 103年2月17日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20卷第150頁反面至第152頁) 5 5 擎翊公司 三之一(五) a.103年7月1日董事會議記錄(B11卷第47頁反面): 「案由: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本公司原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000,000元,分為1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為358,010,000元,分為35,801,000股。本次現金增資596,683,330元,分為59,668,333股。發行新股後實收資本額為954,693,330元,分為95,469,333股,每股面額10元。 二、現金發行新股採溢價發行,每股發行價格20元。本次現金增資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百分之十,計5,966,833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計53,701,5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可認購1,500股,其認股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内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併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後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依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 三、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四、本次發行新股所擬定訂相關日期如下: (一)民國一○三年七月八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 (二)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八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 (三)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四日至民國一〇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為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 (四)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為特定人繳款期間。 (五)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為增資基準日。 五、如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本次現金增資各項日程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六、謹提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7月1日董事會簽到簿(B11卷第48頁) b.103年7月29日董事會議事錄(B11卷第48頁反面): 「案由:變更10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額度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係依103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596,683,330元,分為59,668,333股,每股面額為10元。現金發行新股採溢價發行,每股發行價格20元。 二、截至7月28日止,實際募集金額為86,410,000元,即4,320,500股,為配合公司實際營運需求,擬變更103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依實際募集股數4,320,500股辦理增資及變更登記,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為40,121,500股,並訂定103年7月28日為增資基準日。 三、敬請決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7月29日董事會簽到簿(B11卷第49頁) 103年7月1日 董事長:蕭銘均 董事:郭雨蒼 董事:林偉義 董事:沈裕淵 103年7月29日 董事長:蕭銘均 董事:郭雨蒼 董事:林偉義 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1卷第54頁至第61頁反面) (此次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係依據真實狀況填載,尚無不實) 臺北市政府 103年8月8日送件; 103年8月22日核准 103年8月22日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20卷第146頁反面至第148頁) 6 6 捷安司公司 三之二(一) 102年9月23日董事會議事錄(B2卷第38頁反面): 「案由: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2,000,000元,本公司應實際需要,擬發行新股8,800,000股,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8,8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9月26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9月27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9月27日。」 102年9月23日董事會簽到簿(B2卷第39頁)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顏嘉慧 董事:顏鴻洲 董事:顏韶君 董事:邱開龍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2卷第41頁反面至第43頁) 新北市政府 102年10月2日送件; 102年10月2日核准 102年10月2日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2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 7 7 捷安司公司 三之二(二) 102年10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B2卷第8頁): 「案由一: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80,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180,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80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7,20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0月20至10月23日(含),未於股款繳納期間完成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認購不足之股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之,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0月23日。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6.擬訂定102年10月23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2年10月16日董事會簽到簿(B2卷第8頁反面)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邱開龍 董事:顏嘉慧 董事:顏鴻洲 董事:顏韶君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2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 新北市政府 102年10月31日送件; 102年12月10日核准 102年12月10日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2卷第9頁至第10頁) 8 8 捷安司公司 三之二(三) 103年1月3日董事會議事錄(B3卷第91頁反面): 「案由一: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6,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65,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245,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65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5,85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股款繳納期間為103年01月10至01月14日(含),未於股款繳納期間完成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6.擬訂定103年01月14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1月3日董事會簽到簿(B3卷第92頁)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邱開龍 董事:顏嘉慧 董事:顏鴻洲 董事:顏韶君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B3卷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反面) 新北市政府 103年1月22日送件; 103年1月28日核准 103年1月28日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3卷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反面) 9 9 捷安司公司 三之二(四) 103年1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B3卷第62頁反面): 「案由: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45,000,000元,本公司應實際需要,擬發行新股5,5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5,5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3年3月14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3年3月20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3年3月20日。」 103年1月14日董事會簽到簿(B3卷第63頁) 董事長:柯素華 董事:邱開龍 董事:顏嘉慧 董事:顏鴻洲 董事:顏韶君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3卷第65頁反面至第66頁反面) 新北市政府 103年4月3日送件; 103年4月8日核准 103年4月8日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3卷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 10 10 捷安司公司 三之二(五) a.103年8月18日董事會議記錄(B3卷第21頁反面): 「案由: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本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000,000元,分為1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為300,000,000元,分為30,000,000股。本次現金增資600,000,000元,分為60,000,000股。發行新股後實收資本額為900,000,000元,分為9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二、現金發行新股採溢價發行,每股發行價格19元。本次現金增資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百分之十,計6,000,000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計54,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可認購1,800股,其認股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内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併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後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依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 三、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四、本次發行新股所擬定訂相關日期如下: (一)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為最後過戶日。 (二)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八月二十七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 (三)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至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九日為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 (四)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四日為特定人繳款期間。 (五)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為增資基準日。 五、如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本次現金增資各項日程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六、謹提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8月18日董事會簽到簿(B3卷第22頁) b.103年9月25日董事會議記錄(B3卷第22頁反面): 「案由:變更103年第三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額度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係依103年8月18日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600,000,000元,分為60,000,000股,每股面額為10元。現金發行新股採溢價發行,每股發行價格19元。 二、截至9月24日止,實際募集金額為66,114,300元,即3,479,700股,為配合公司實際營運需求,擬變更103年8月18日董事會決議,依實際募集股數3,479,700股辦理增資及變更登記,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為33,479,700股,並訂定103年9月24日為增資基準日。 三、敬請決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9月25日董事會簽到簿(B3卷第23頁) 103年8月18日 董事長:柯素華 董事:顏鴻洲 董事:顏嘉慧 董事:顏韶君 董事:邱開龍 監察人:顏振鴻 103年9月25日 董事長:柯素華 董事:顏鴻洲 董事:顏嘉慧 董事:顏韶君 監察人:顏振鴻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3卷第25頁反面至第31頁) (此次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係依據真實狀況填載,尚無不實) 新北市政府 103年10月3日送件; 103年10月6日核准 103年10月6日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3卷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 11 11 大冠公司 三之三(一) 102年10月4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B18卷第63頁反面、第66頁反面): 「案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增加資本總額新台幣390, 000,000元並修改章程案。 決議:全體股東同意增加資本總額新台幣390,000,000元並修改章程如所附章程。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400,000,000元,分為4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分次發行。」 102年10月4日董事會議事錄(B18卷第64頁): 「案由: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0,000元,經102年10月4日股東會決議增加資本總額為新臺幣400,000,000元,本次擬發行新股9,0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9,0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10月9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10月11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10月11日。」 102年10月4日董事會議事錄(應為簽到簿,B18卷第64頁反面)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張將國 董事:曹禮紳 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8卷第68頁反面至第70頁) 臺北市政府 102年10月18日送件; 102年10月23日核准 102年10月23日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2 12 大冠公司 三之三(二) 102年12月1日董事會議事錄(B18卷第78頁): 「案由一: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70,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170,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70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6,30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2月10至12月16日(含),未於股款繳納期間完成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認購不足之股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之,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2月16日。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6.擬訂定102年12月16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2年12月1日董事會簽到簿(B18卷第78頁反面)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張將國 董事:曹禮紳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8卷第80頁至第81頁反面) 臺北市政府 102年12月24日送件; 102年12月27日核准 102年12月27日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3 13 宇嘉公司 三之四(一) 102年5月13日102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B19卷第61頁反面、第70頁): 「第一案:增加資本總額,提請討論案。 說明:1.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本次擬增加資本總額為新臺幣300,000,000元,採分次發行。 2.擬同時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100,000,000元,有關發行新股細節,授權董事會辦理。 3.提請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第二案:修改本公司章程,提請討論案。 說明:本公司為配合前項增資案,修改本公司章程。如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億元,分為參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102年5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B19卷第62頁): 「第一案:訂定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說明: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擬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以下同)100,000,000元,發行新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按面額發行。除依公司法規定保留10%計1,000,000股由員工認購外,餘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約認購3,600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有關現金增資發行之申請及執行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或有相關法令之修正時,授權董事會辦理,茲訂定相關事宜如下: 1.訂定民國102年5月20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 2.依規定自民國102年5月16日至民國102年5月20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2年5月15日為股票最後過戶日。 3.訂定民國102年5月22日為員工及原股東繳納股款期限。 4.訂定民國102年5月23日至民國102年5月24日為洽特定人繳納股款日期。 5.訂定民國102年5月24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提請公決。 決議:出席董事一致決議照案通過。」 102年5月13日董事會出席簽到簿(B19卷第62頁反面) 董事長:蕭銘均 董事:沈裕淵 董事:林宥呈 監察人:林偉義 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9卷第65頁至第66頁反面) 經濟部 102年6月5日送件; 102年6月11日核准 102年6月11日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19卷第73頁至第74頁) 14 14 宇嘉公司 三之四(二) 102年8月2日董事會議事錄(B19卷第49頁反面): 「案由: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25,000,000元,本公司應實際需要,擬發行新股5,0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5,0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8月9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8月12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2日董事會簽到簿(B19卷第50頁) 董事長:蕭銘均 董事:林宥呈 董事:沈裕淵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9卷第51頁至第52頁反面) 經濟部 102年8月16日送件; 102年8月16日核准 102年8月16日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19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 15 15 宇嘉公司 三之四(三) 102年9月9日董事會議事錄(B19卷第38頁反面): 「案由: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75,000,000元,本公司應實際需要,擬發行新股6,0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6,000,000股,每股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2年9月16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2年9月18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2年9月18日。」 102年9月9日董事會簽到簿(B19卷第39頁) 董事長:蕭銘均 董事:林宥呈 董事:沈裕淵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9卷第40頁至第41頁反面) 經濟部 102年9月27日送件; 102年9月27日核准 102年9月27日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19卷第46頁至第47頁) 16 16 宇嘉公司 三之四(四) 103年1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B19卷第14頁): 「案由:本公司原定資本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35,000,000元,本公司應實際需要,擬發行新股5,500,000股,應如何發行?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發行新股5,500,000股,每股2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應於103年1月20日前認購,逾期未認購者,視同放棄,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士認購,股款應於103年1月22日繳足。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3年1月22日。」 103年1月13日董事會簽到簿(B19卷第14頁反面) 董事長:蕭銘均 董事:林琦玲 董事:沈裕淵 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9卷第16頁至第17頁) 經濟部 103年2月5日送件; 103年2月5日核准 103年2月5日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19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反面) 17 20 和申公司(後更名為浩聯公司) 三之六(一) 102年12月23日一○二年股東臨事會會議記錄(B24卷第27頁、第31頁反面): 「案由一:提高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並增加額定資本額至新台幣 80,000,000元整,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董事會提補選董事案。 說明:因林宥呈辭去董事一職,擬補選董事1人,任期自即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選舉結果:董事-林宥呈(法人股東菁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當選權數1,000,000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整,分為捌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102年12月23日董事會議事錄(B24卷第27頁反面): 「案由一:選任董事長。 說明: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推選林宥呈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案由二: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70,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80,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70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6,30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2月24~27日(含)。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6.擬訂定102年12月27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2年12月23日董事會簽到簿(B24卷第28頁)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曹禮紳 董事:邱開龍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24卷第34頁反面至第36頁) 新北市政府 103年1月8日送件; 103年1月21日核准 103年1月21日和申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24卷第23頁至第24頁) 18 21 和申公司(後更名為浩聯公司) 三之六(二) 103年1月20日一○三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B24卷第14頁反面、第19頁): 「案由一:提高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並增加額定資本額至新台幣 145,000,000元整,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伍佰萬元整,分為壹仟肆佰伍拾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103年1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B24卷第15頁): 「案由: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6,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65,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145,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65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5,85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員工及原股東認股期間:103年1月22至1月24日。 5.股款繳納期間:103年2月5日至2月7日。 6.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7.擬訂定103年2月7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1月20日董事會簽到簿(B24卷第15頁反面)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曹禮紳 董事:邱開龍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B24卷第20頁至第21頁) 新北市政府 103年2月21日; 103年2月25日核准 103年2月25日和申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24卷第16頁至第17頁) 19 22 菁華公司 三之七(一) 102年10月15日一○二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B21卷第3頁反面、第7頁反面): 「案由一: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公決。 說明:1.為配合實際營運需要,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2.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全數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 案由二:擬辦理100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公決。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7,3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預計募集金額新台幣73,000,000萬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4,000,000 元。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主要内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有關發行計畫之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全數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7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萬元,分為柒佰肆拾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整,全額發行。」 102年10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B21卷第4頁): 「案由一: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7,3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73,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74,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73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6,57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0月17至10月21日(含),未於股款繳納期間完成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認購不足之股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之,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0月21日。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6.擬訂定102年10月21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2年10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應為簽到簿,B21卷第4頁反面)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張將國 董事:曹禮紳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B21卷第8頁反面至第10頁) 新北市政府 102年10月29日送件; 102年10月30日核准 102年10月30日菁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B21卷第5頁至第6頁) 20 23 菁華公司 三之七(二) 103年2月10日一○三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B22卷第19頁、第21頁): 「案由一:提高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並增加額定資本額至新台幣 139,000,000元整,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7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玖佰萬元,分為壹仟參佰玖拾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壹拾元整,全額發行。」 103年2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B22卷第19頁背面): 「案由: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6,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65,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139,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65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5,85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員工及原股東認股期間:103年2月12至2月14日。 5.股款繳納期間:103年2月15日至2月26日。 6.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7.擬訂定103年2月26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2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應為簽到簿,B22卷第20頁)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張將國 董事:曹禮紳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B22卷第22頁至第23頁) 臺北市政府 103年3月10日送件; 103年3月17日核准 103年3月17日菁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1 24 倢群公司 三之八(一) 102年12月22日一○二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B14卷第2頁反面、第11頁): 「案由一:提高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並增加額定資本額至新台幣73,000,000元整,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董事會提補選董事案。 說明:因林宥呈辭去董事一職,擬補選董事1人,任期自即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選舉結果:董事-林宥呈(法人股東菁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當選權數300,000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73,000,000元,分為7,300,00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整,全額發行。」 102年12月22日董事會議事錄(B14卷第3頁): 「案由一:選任董事長。 說明: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推選林宥呈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案由二: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70,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73,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70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6,30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股款繳納期間為102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6.擬訂定102年12月24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2年12月22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B14卷第3頁反面)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曹禮紳 董事:邱開龍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B14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 臺北市政府 103年1月8日送件; 103年1月23日核准 103年1月23日倢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2 25 倢群公司 三之八(二) 103年1月10日一○三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B14卷第17頁、第18頁反面): 「案由:提高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營運需要,擬增加額定資本額並修訂本公司章程至新台幣138,000,000元整,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修正後公司章程第5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138,000,000元,分為13,800,00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整,全額發行。」 103年1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B14卷第17頁反面): 「案由: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相關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1.為拓展市場及配合未來營運發展所需,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支應。 2.本次現金增資預定發行普通股新股6,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面額發行,金額新台幣65,000,000元,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增為新台幣138,000,000元。 3.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650,000股由員工認購,換算約當本次現金增資之10%,其餘股數5,850,000股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任,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進行併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發行價格擬訂為每股10元。 4.員工及原股東認股期間為103年1月13日至01月14日。 5.股款繳納期間為103年01月15日至01月21日。 6.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7.擬訂定103年01月21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各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03年1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B14卷第18頁) 董事長:林宥呈 董事:曹禮紳 董事:邱開龍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B14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 臺北市政府 103年2月6日送件; 103年2月18日核准 103年2月18日倢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附表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日期 會議名稱 林偉義簽名 沈裕淵簽名 林琦玲簽名 曹禮紳簽名 邱開龍簽名 張將國簽名 1 102年5月9日 擎翊公司 董事會 Ο Ⅹ Ο Ⅹ Ⅹ Ⅹ 2 102年5月20日 擎翊公司 董事會 Ο Ο Ο Ⅹ Ⅹ Ⅹ 3 102年6月5日 擎翊公司 董事會 Ο Ο Ο Ⅹ Ⅹ Ⅹ 4 102年12月11日 擎翊公司 董事會 Ο Ο Ο Ⅹ Ⅹ Ⅹ 5 103年7月1日 擎翊公司 董事會 Ο Ο Ⅹ Ⅹ Ⅹ Ⅹ 5 103年7月29日 擎翊公司 董事會 Ο Ⅹ Ⅹ Ⅹ Ⅹ Ⅹ 6 102年9月23日 捷安司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Ο Ⅹ 7 102年10月16日 捷安司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8 103年1月3日 捷安司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9 103年1月14日 捷安司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0 103年8月18日 捷安司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Ο Ⅹ 11 102年10月4日 大冠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Ο Ⅹ Ο 12 102年12月1日 大冠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Ο Ⅹ Ο 13 102年5月13日 宇嘉公司 董事會 Ο Ο Ⅹ Ⅹ Ⅹ Ⅹ 14 102年8月2日 宇嘉公司 董事會 Ⅹ Ο Ⅹ Ⅹ Ⅹ Ⅹ 15 102年9月9日 宇嘉公司 董事會 Ⅹ Ο Ⅹ Ⅹ Ⅹ Ⅹ 16 103年1月13日 宇嘉公司 董事會 Ⅹ Ο Ο Ⅹ Ⅹ Ⅹ 17 102年12月23日 和申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8 103年1月20日 和申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Ο Ο Ⅹ 19 102年10月15日 菁華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0 103年2月10日 菁華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1 102年12月22日 倢群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2 103年1月10日 倢群公司 董事會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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