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1-訴-1013-20241125-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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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被 告 林彥辰 具 保 人 林依璇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2 號、111年度偵字第183號、111年度偵字第184號、111年度偵字 第185號、111年度偵字第5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依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彥辰因違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12月9日諭知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林依璇於同日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然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案件審理中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亦拘提未獲,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9日點名單、113年7月17日訊問筆錄暨報到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見偵字第183號卷第75、95、97頁、本院卷三第499、501、515頁)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經另案通緝中,有被告前案記錄表可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