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M-111-訴-1327-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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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嘉 翁怡達 鄔邵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2 71號、第29286號、第30500號、第30829號、第31927號、第3192 8號、第32021號),嗣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復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同 年3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卷二第309頁、卷三第29頁)。茲因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