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1-訴-231-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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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綺霞 選任辯護人 謝曜州律師 郭明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 」欄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不實記載事項」欄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產利益)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2「不實記載事項」欄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7「不實記載事項」欄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9「不實記載事項」欄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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