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1-訴-778-202410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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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承哲 選任辯護人 蔡佩蓉律師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3 4、6510、160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 法院得命再開辯論。」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為[同條第1項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本案被告杜承哲、許家豪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