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1-重附民-84-20250331-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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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秦禮明 黃文瑞 葉佳萍 藍靜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秦禮明、黃文瑞、葉佳萍、藍靜嫻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判決被告秦禮明、黃文瑞、葉佳萍、藍靜嫻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