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M-111-附民-287-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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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張明敏 被 告 王冠翔 吳力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祐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冠翔、吳力安、許祐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65號),經原告張明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謝宥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謝宥宏業經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至原告對被告吳欣芸、王寶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吳欣芸、王寶童各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受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