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M-111-附民-287-20241212-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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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張明敏 被 告 吳欣芸 王寶童(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明敏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吳欣芸、王寶童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欣芸、王寶童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被告 吳欣芸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王寶童部分,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