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2-交易-130-2025010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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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仁齊 上開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第1 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 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仁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尚有問題待釐清,且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亦有應為變更之處,應告知被告並使其防禦及表示意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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