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2-交易-266-20241119-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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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隆 選任辯護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緩刑宣告部分第10行「5年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國隆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所為之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緩刑宣告部分內,均誤將緩刑年限「2年」誤寫成「5年」,此觀該判決主文欄均係記載緩刑「2年」,即可知理由欄四之「5年」顯係誤寫,且此誤寫要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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