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M-112-交簡上附民-22-20250220-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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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簡明志 被 告 廖菁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列: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具狀 爭執原告所受傷害之因果關係並聲請醫療鑑定,故尚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而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又被告所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再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