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M-112-交重附民-18-20250114-2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慧婷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夏仁浩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被告夏仁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22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應增列訴訟代理人劉博中 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告林慧婷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已委任劉博中律 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委任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113年5月22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劉博中律師,此顯係本裁定當事人欄內容之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