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2-交附民-72-202501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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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林容琦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被 告 王清奇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清奇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告訴人 即本件原告林容琦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上開撤回告訴時,亦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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