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M-112-侵附民-65-2025022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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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AD000-A111478(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王沂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84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王沂燈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8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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