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2-侵附民-66-20241030-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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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AW000-A111240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鍾維翰律師 王繹捷律師 被 告 陳彥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嘉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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