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M-112-原易-4-2024121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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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詩翔 選任辯護人 馮聖中律師 王婉嘉律師 黃國益律師 被 告 羅妍絲 選任辯護人 羅珮綺律師 謝宏明律師 上開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續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詩翔、羅妍絲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