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2-原重附民-3-20250227-1
字號
原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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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少萍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李詩翔 羅妍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好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以112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關於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此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