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2-原附民-64-2024102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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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黃莨瑜 被 告 朱泳翰 劉柏均 許嘉哲 王君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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