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M-112-審簡上-320-20241101-1
字號
審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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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柏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7月25日112年度審簡字第10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1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3號、第2812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四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20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 日下午2時14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經本院轄區之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於上開日期製作判決書類及依原定期日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