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2-審簡-2195-20241127-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2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興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 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 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誤寫 之顯然錯誤(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事實已明確記載及引用施用起訴書所載第一級毒品事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第二級毒品… 主文欄第1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行、事實及理由欄㈠第2至3行 …第一級毒品… …第10條第2項… 事實及理由欄㈠第2行 …第1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