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2-審附民-1321-202412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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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21號 原 告 洪偲容 被 告 盧森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305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21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