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2-易-540-2024112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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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士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士誠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 血及急性硬腦膜下出血,造成其日常生活現需他人扶助,表達能力受損,顯影響受審能力等情,有祐康護理之家入住證明、護理記錄、住民身心健康評估表、巴氏量表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賀立安診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等院所函附之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見本院王士誠病歷卷)為憑,足認確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因此,本案就其被訴部分,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黃文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