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2-易-893-2024102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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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米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362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959、1960號),本院受理後 (112年度簡字第2439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為: ㈠、被告張米雄可預見將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卡提供與他人使 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8日深夜1時48分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將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持本案門號,於111年8月8日深夜1時48分,註冊為遊戲橘子會員(下稱本案橘子會員)、於111年9月26日下午5時59分,註冊為蝦皮購物平台會員(下稱本案蝦皮會員),供作遂行詐騙取財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1、於111年10月10日下午3時31分許,透過電話與被害人顏秋鳳聯繫,佯稱購買商品錯誤須匯款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自111年10月10日下午4時47分起至同日下午5時45分,陸續匯款9筆新臺幣(下同)19,995元至本案蝦皮會員賣場生成之虛擬帳戶內;2、於111年10月17日下午7時51分,透過電話與告訴人林乙凡聯繫,佯稱購買商品錯誤須匯款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111年10月17日晚上8時20、41分,購買價值共計1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橘子會員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1月 24日深夜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洗樂美洗衣店」康定店,徒手竊取告訴人丁喜妲置於烘衣機內之衣物一批(價值約7,000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已於113年10月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 稽。揆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