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M-112-易-924-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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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23號 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建銘 具 保 人 蔡明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錢建銘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蔡明宏如數繳納現金後,業已釋放被告,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民國112年4月29日訊問筆錄暨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69號卷第5-1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次查,本院依被告住、居所為傳喚並執行拘提,均未到案接 受訊問等情,有本院113年9月6日審判筆錄暨刑事報到單1份、送達證書2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3年9月27日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10月4日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23號卷第187-189、221-236、311-330頁)等件附卷可憑,參以被告並非在監執行或另案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佐,足認被告業已逃匿。  ㈢又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於113年11月8日偕同被告到案,且具 保人無在監在押情事,此有本院113年10月17日北院英刑結112易923字、112易924字函稿、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可查,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綜上,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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