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2-智易-26-20241121-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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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偉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偉綸為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安生 冷氣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於民國110年9月3日與告訴人中淶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簽訂之經銷合約僅限於實體店面零售方式,不包括網路經銷方式,若欲使用告訴人公司商品圖片於網路經銷,須經告訴人公司之書面同意,亦明知「大河空調冷暖變頻冷氣」商品圖片及說明2張(下稱本案圖文)係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公司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12月3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於其經營之蝦皮帳號「Z0000000000」開設販賣「大河空調冷暖變頻冷氣」賣場,並擅自重製本案圖文後公開傳輸張貼在其上開蝦皮賣場,而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10年12月31日,經告訴人公司業務人員瀏覽前揭蝦皮網站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 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明確。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證(智易卷三第37、3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