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2-智訴-6-20241125-1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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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姵萱 選任辯護人 蕭雄淋律師 胡中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4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黃詩斐告訴被告鄭姵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 察官認為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卷二第69頁、第71頁),依據前述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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