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2-聲-1425-2025010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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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宜達 (現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23日所為確定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所引附表編號6「罪名」欄之記載「 臺北地檢」應更正為「竊盜」。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如附表編號6罪名之記載, 應為「竊盜」,惟引用附表誤載為「臺北地檢」乙節,有原裁定、法務部○○○○○○○113年度12月30日中監戒決字第11363019210號、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等件可稽。因此等文字之誤繕,核與原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原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所引附表編號6「罪名」欄之記載「臺北地檢」應更正為「竊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