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2-訴-1315-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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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豪 (現另案在於法務部○○○○○○○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被 告 盧雲蘭 選任辯護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李秉林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陳怡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盧雲蘭之辯護 人嗣後提出據稱為告訴人所簽署之撤回告訴狀,但本院未能聯繫 上告訴人予以查證,而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 4年2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並傳喚告訴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