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M-112-訴-1499-20241016-7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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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勝雄 具 保 人 許朋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朋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詹勝雄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112年度偵字第38309號)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許朋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為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案件繫屬中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點名單、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案起訴書在卷足憑(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309號號卷第49至65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一宗第7至24頁),合先敘明。 ㈡茲因被告詹勝雄於民國113年5月9日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經 本院面告應於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惟被告於113年5月23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或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9日審判筆錄、113年5月23日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113年8月15日刑事報到單、調查筆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三宗第372頁、本院卷第四宗第45頁、本院卷第五宗第23至第27頁),復經本院依法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拘提被告未獲等情,亦有本院113年5月23日囑託拘提函(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6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45546號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四宗第185頁、第239至251頁)。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