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M-112-訴-1566-202410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修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 083號、112年度偵字第15634、20258、2670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宋修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拾月壹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宋修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羈押在法務部○○○○○○○○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11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哲字第6789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接受另案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開始執行之日起即113年10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