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2-訴-365-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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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皓 具 保 人 余乙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乙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聖皓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諭知得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余乙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10年4月28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聯在卷可稽(偵14435卷第255至267頁)。惟被告先後經通知、拘提,並進行公示送達,且通知具保人促其到庭,均未遵期到庭等情,有卷內相關資料可憑;又被告並無在監押之情事,從戶籍資料顯示亦已遷居國外,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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