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2-訴-540-20241025-7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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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霈臻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7714、37855、39158、39408、39791號、112年 度偵字第148、808、1091、4004、4111、4739、4740、4741、58 53、6579、6583、7837、8471、9181、14247、15658號)暨移送 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江霈臻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重行提示卷證而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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