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2-訴-862-20241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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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昇 選任辯護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5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部分,原記載之「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86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 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第1頁案號所記載「113年度訴字第862號」部分,為「112年度訴字第862號」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