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2-訴-948-202412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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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妤 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 被 告 李庚展 選任辯護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 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件一即原判決附表三 所示之記載,有漏載如附件二編號4所示內容之顯然錯誤,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一: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4包 總淨重133.8436公克,因檢驗取樣0.0030公克,總驗餘淨重133.840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7包 總淨重15.2689公克,因檢驗取樣0.0050公克,總驗餘淨重15.263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總淨重1.9293公克,因檢驗取樣0.0013公克,總驗餘淨重1.928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附件二:原判決附表三更正後之內容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4包 總淨重133.8436公克,因檢驗取樣0.0030公克,總驗餘淨重133.840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7包 總淨重15.2689公克,因檢驗取樣0.0050公克,總驗餘淨重15.263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總淨重1.9293公克,因檢驗取樣0.0013公克,總驗餘淨重1.928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4.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淨重0.9444公克,因檢驗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939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