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M-112-重附民-121-20241106-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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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盧裕仁 王元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18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盧裕仁、王元亨2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盧裕仁、王元亨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18號判決被告盧裕仁、王元亨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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