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M-112-重附民-87-2024102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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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李潔瑩 羅質毅 李靜璇 李作楠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瑞萍 被 告 林志龍 吳育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