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M-112-重附民-94-20241015-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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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周佳靜 被 告 曾明祥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詹皇楷 潘志亮 李寶玉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潘坤璜 陳侑徽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裁定原 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曾明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被告曾明祥,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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